黃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,
這則車禍,對方表示沒有關係,人沒有什麼大礙,拍拍屁股就走了。
黃小姐以為沒事,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 ,
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「肇事逃逸」 ,
黃 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,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萬現金 ,
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…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 ,
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,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,以 10萬元私下和解 。
這是真實案例。
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,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,
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,製造假車禍。
遇到這類情況,請大家務必記住。
1.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,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
2.若對方堅持沒關係,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(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)
3.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,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,到警局備案
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,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,就來不及了……
希望各位小心謹慎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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