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7月29日 星期二

房屋仲介隱匿重要消費訊息,構成詐欺?

房屋仲介隱匿重要消費訊息,構成詐欺? 台北市消保官針對一件購屋的事件,因仲介公司隱瞞重要訊息,作出說明;台北市有一位民眾,透過房屋仲介購買林口地區的房子,因為仲介商疑似刻意隱匿重要消費資訊,導致買主判斷錯誤,多花了將近一、兩百萬元,買屋的沈先生因此事後向台北市消保官陳情。 沈先生是透過中信房屋仲介,看中林口一間一、二樓的房子,仲介業務跟買方沈先生表示,這個房子一、二樓銀行貸款650萬元,結果沈先生以580萬元成交,不過事後才發現,銀行貸款的650萬元,是除了一、二樓之外,還有三樓兩戶打通的坪數,結果沈先生買的是一、二樓,實際只貸款400萬元不到。 消保官表示,房屋仲介如果隱匿重要的消費資訊,觸犯消保法,應該協助消費者解約;民法第88條規定:「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,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。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,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。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,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,其錯誤,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。」;同法第92條亦規定:「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。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,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,始得撤銷之。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,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。」;消保官認為,這種情形,仲介公司也可能涉及刑事詐欺。當事人沈先生也認為仲介刻意詐欺,事後跟中信房屋抗議,業者卻以已經簽約無法反悔拒絕取消買賣。沈先先不得不求助消保官。 消保官認為,業者以自身的專業,刻意隱匿重要的消費資訊,讓消費者有錯誤的判斷,已經觸犯消保法,也可能涉及刑事詐欺。針對這個案子,仲介業者不應收取仲介費用,應該要協助消費者解約,獲得公平的補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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