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7月29日 星期二

跳槽同業,應注意保密約定!

跳槽同業,應注意保密約定! 台中1名從事編譯的戴姓男子,跳槽到對手公司當企劃,結果卻忽略當初任職於原公司時簽定有保密條款,因而被控違約,原公司要求他賠償206萬,第一審法院判決戴姓男子應賠償原公司30萬元。 在○○網路資訊已經上班1年半的戴姓企劃經理,最近突然接到法院的通知,原來是前公司控告他跳槽違約,違反保密協定,要他賠償30萬…… 戴先生在跳槽前,也是在一家公司擔任編譯,任職期間無端被降為特約人員,薪水縮減,他只好另謀出路,偏偏戴先生的新工作,就是原公司的競爭對手…… 有句話說「勞資雙方,好聚好散」,遇到這種事,對受雇的員工而言,真的很無耐,不簽公司要求的保密同意書,就不得到工作機會;無耐的簽了保密同意書,卻讓自己背上許多無形的負擔。 參考法條: 刑法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,而無故洩漏之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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