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7月29日 星期二

情侶簽合約定期上床—這種契約有效嗎?

情侶簽合約定期上床—這種契約有效嗎? 發生在彰化縣的一對情侶,彼此為了確保交往的承諾,擬訂了一份性伴侶合約書,合約中寫明交往期間的權利義務,其中較具爭議的約款「交往期間每星期性行為至少3次,以及男方每個月必須給女方1萬5到2萬元零用錢,性行為次數少一次,視同違約,要從零用金中扣錢……」,甚至約蒙「彼此要潔身自愛,不得讓對方感染性病……如果有人違約,必遭橫禍不得好死。」;這大概就是他們彼此之間所謂的「性愛合約書」吧,不過,在這對男女交往期間,男方並曾拍攝女方的裸照保存。 雙方交往了一段期間後,女方似乎有不按合約履行之情形發生,男方竟持裸照向女方恐嚇,女方敵死不從,終於鬧到警察局去了,彼此情面、顏面都沒了。這種事,匪夷所思吧!怎麼會有人簽下這種會綁死自己的合約?話可不能這麼說,就算是男女有意結婚,當他們簽下了結婚契約書(結婚證書)同時,不也是彼此綁死了自己嗎? 本文並非探討男女結婚的問題,而是「性愛契約書」的法律效力;這種男女雙方為維繫肉體關係所定的合約,是屬有悖公序良俗的約定,按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「法律行為,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,無效。」 法律上雖有夫或妻不得在外通姦之處罰規定(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「有配偶者與人通姦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,亦同」;不過,討論「處罰通姦」之規定應廢除)者,亦大有人在),法律對於夫妻關係存續中之外遇通姦處罰規範,似乎也是一種為專有他人肉體的法定,然而,未婚男女性愛次數的約定,不正也是法規範下之高道德標準契約?論點有點諷刺吧。不過,以「性」為契約之內容者,尚不為我國社會價值觀所接受,即便是有夫妻關係的男女有此約定,亦同,均屬無效。無效的法律行為,自不得對他方形成拘束力。 另外,在本事例中,男方持女方之裸照恐嚇,係犯刑法第三○五條之罪「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」拍裸照,留紀念,固然是屬個人癖好,法律並無禁止,但裸照留落他人,是否會成為被他人要脅的內容,當事者均值得評估而後行之。 另外,公布裸體照片,不論是自己或他人之裸照,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「散布猥褻物罪」(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「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;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製造、持有前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;前二項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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